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1002执125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7月16日生,住山东省威海市。
被执行人:威海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553371397U),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威高花园**。
法定代表人:李晓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亚川,公司安全科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威海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的威临区劳人仲案字【2022】第50号仲裁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威海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元及执行费**元支付至本院账户。
申请执行人对该数额不同意,理由是裁决书中约定,被执行人应于2022年3月20日前支付上述款项,逾期还需支付**元违约金。根据威海疫情情况,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在我市政府规定的静止期间,期间各单位均受影响,申请人于2022年4月2日立案申请执行,故根据现实情况不宜认定其违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威临区劳人仲案字【2022】第50号仲裁调解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