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91民初170号
原告:威海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553371397U,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威高花园**-A1016。
法定代表人:李晓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慧棋,山东瀛岱(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重庆市合川市。
原告威海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威海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威海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传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付连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