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恒利德投资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民初72号
原告:武汉恒利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5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333564226R。
法定代表人:方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荆,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72年9月30日出生,住武汉市黄陂区。
第三人:荆门紫荆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青山路西侧紫荆城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80942233C。
法定代表人:周文真,执行董事。
第三人: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滨海镇滨海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32398632F。
法定代表人:王良财,董事长。
原告武汉恒利德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荆门紫荆城置业有限公司、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受理后。原告武汉恒利德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武汉恒利德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唐崇德
审 判 员 胡少魁
审 判 员 李 欢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艳艳
书 记 员 李童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