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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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81民初2916号
原告:湖北茂丰商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口宝丰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85913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閤灵茜,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滨海镇滨海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32398632F。
诉讼代表人:***,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原告湖北茂丰商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湖北茂丰商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茂丰商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