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鄂0802执421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10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
被执行人: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滨海镇海滨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32398632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1年7月21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
被执行人:荆门市泰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象山大道青山路西侧锦绣紫荆城小区综合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092028827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荆门市泰元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2020)鄂0802财保4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荆门市泰元置业有限公司位于荆门市月亮湖北路(众诚物流南侧)紫荆家园1幢604、2幢405室的房屋。现查封期限即将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提起书面续查封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续查封被执行人荆门市泰元置业有限公司位于荆门市月亮湖北路(众诚物流南侧)紫荆家园1幢604、2幢405室的房屋;
二、续查封期限为三年。
查封期届满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