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禾盛电梯有限公司

南通禾盛电梯有限公司、慈溪清控科创产业孵化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82民初5755号 原告:南通禾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圆融广场2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339001491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清控科创产业孵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北三环公路2255号1、2号楼〈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GRHR27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原告南通禾盛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清控科创产业孵化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本案不再缴纳受理费,并于同日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通禾盛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南通禾盛电梯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    **美 二○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方辰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