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锐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锐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浮梁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12民初9500号
原告(反诉被告):广州锐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大道**创意大厦******。
法定代表人:郑光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玲,女,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浮梁县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住所地江西省浮,住所地江西省浮梁县城开源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罗凯,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仁松,男,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向东,江西瓷都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广州锐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杰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浮梁县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浮梁妇幼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浮梁妇幼中心于同年8月28日提起反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锐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玲及浮梁妇幼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宁仁松、施向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锐杰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浮梁妇幼中心向锐杰公司支付合同金额100000元;2.判令浮梁妇幼中心自2018年4月5日起按合同约定3‰每日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欠款付清之日;3.判令浮梁妇幼中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锐杰公司与浮梁妇幼中心于2018年3月7日签订一份《浮梁县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新生儿沐浴宣传展示厅设计服务合同》,协议约定:锐杰公司为浮梁妇幼中心提供浮梁县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新生儿沐浴宣传展示厅安装工程,于2018年4月5日验收合格,浮梁妇幼中心需一次性付清合同总额95%即263530元给锐杰公司,合同总额的5%即13870元作为质保金于一年内无息返还。浮梁妇幼中心因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自行履行支付合同款,在锐杰公司多方催促下,浮梁妇幼中心延时于2018年12月5日支付100000元整,于2019年8月7日支付77400元整,现有100000元未能支付,因多次协商不成,锐杰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浮梁妇幼中心辩称,第一,锐杰公司诉请浮梁妇幼中心按照每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无事实依据,浮梁妇幼中心于2019年6月30日已验收涉案新生儿沐浴项目工程,按照合同约定,浮梁妇幼中心必须于2019年7月7日前支付工程总值95%的工程款即263530元给锐杰公司,扣除已付177400元,还需支付86130元工程款给锐杰公司,剩余13870元于2020年7月7日前支付完毕;而锐杰公司逾期于2019年6月30日交付涉案工程项目,锐杰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自2018年3月27日至2019年6月30日逾期交付期间的违约金,考虑合同约定7天付款延展期,浮梁妇幼中心同意锐杰公司从2018年4月5日起计算违约金,锐杰公司共应向浮梁妇幼中心支付违约金424422元;从2019年7月1日起,考虑双方均有违约行为,相互支付的违约金互相抵消,综上,锐杰公司最终应向浮梁妇幼中心支付违约金324422元。
浮梁妇幼中心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锐杰公司自2018年4月5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按合同约定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共计424422元;2.判令锐杰公司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锐杰公司经投标中标承建浮梁妇幼中心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新生儿沐浴宣传展示厅安装工程,2018年3月7日双方签订一份《浮梁县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新生儿沐浴宣传展示厅设计服务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277400元,工程期限20天即于2018年3月27日竣工验收,验收后预留5%作质保金,一年后无息返还,锐杰公司违约按合同总值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锐杰公司由于技术实力不够的原因,迟迟无法开工,2018年6月还在讨论设计方案,一直到2019年6月20日工程还在整改,2019年6月30日工程才初步验收合格,浮梁妇幼中心经会议讨论决定,拟于2019年7月排期给付剩余100000元款项。本来按照合同约定,锐杰公司严重违约,浮梁妇幼中心完全可以依约追究其民事责任,但考虑该工程较小,锐杰公司尚在创业起步,且锐杰公司提前支付了177400元,至于剩余100000元,浮梁妇幼中心也承诺排期支付,至于具体期限,双方可以协商。如今,锐杰公司诉诸法院,浮梁妇幼中心也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锐杰公司辩称,第一,案涉工程2018年5月8日完工,之后锐杰公司书面请求浮梁妇幼中心验收,浮梁妇幼中心拒绝验收并在2018年6月底就开始使用该项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的规定,应以浮梁妇幼中心使用时作为工程竣工日。涉案项目中的落地玻璃窗并非锐杰公司施工,对窗户的整改不能视为对涉案工程的整改。第二,从浮梁妇幼中心支付工程款的情况看,浮梁妇幼中心在2018年12月5日支付第一笔工程款10万元,并于2019年7月15日支付第二笔工程款77400元,足以说明工程实际验收合格时间并非浮梁妇幼中心所说的2019年6月30日。第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浮梁妇幼中心从未通过书面函件或其他方式向锐杰公司提出工期延误导致不能验收,从该事实可以说明浮梁妇幼中心所称的工程验收时间2019年6月30日是不存在的。第四,浮梁妇幼中心施工现场存在包括玻璃门、门头、台阶、木地板等部分工程量属于浮梁妇幼中心自理范畴,该部分由于浮梁妇幼中心自身原因拖延,导致锐杰公司施工进度受到影响,所以锐杰公司工程交付时间延误一个月左右,责任在于浮梁妇幼中心,锐杰公司对该部分逾期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第五,浮梁妇幼中心向锐杰公司支付货款的条件为2018年5月17日已经成就,浮梁妇幼中心未按时支付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了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7日,浮梁妇幼中心(甲方)与广州市锐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后变更为锐杰公司)(乙方)签订《浮梁县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新生儿沐浴宣传展示厅购置项目合同》,约定乙方按双方约定的婴儿游泳器材产品设计方案,按甲方要求对婴儿游泳洗浴室安装工程进行施工,其中游泳器材、项目名称、规格、材质、等详见附件之明细清单;附件明细清单包含婴儿游泳空气能循环式热水机、洗婴池、水龙头、台面、柜体、装饰架等;合同总值277400元;安装、调试完,经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需一次性付清合同总额的95%给乙方;合同总额的5%作为质保金,乙方提供有效发票,于全部产品验收合同后一年内无息返还;工程的交付期为合同签订后20天,即于2018年3月27日前乙方需完成婴儿游泳洗浴室的安装工程;整体工程安装调试完工后,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若超过日期,视为验收合格;工程交付期自甲方将现场全部装修完毕,并经乙方最终测量确认之日起计算;甲方验收工程后视为工程已交付使用;在任何情形下,无论甲方选择何种交接方式,在甲方指定的接收人验收工程后视为工程已完工;工程的保修期限为两年;甲方验收工程视为交付使用之日起两年内,乙方对以下情况提供两年保用及免费维修服务:台面、门板、龙骨钢架、游泳池、沐浴池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逾期交付产品,则每日按照合同总额的3‰向甲方偿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未经乙方同意,甲方逾期付款,则每日按照合同总额的3‰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浮梁妇幼中心分别于2019年1月10日、2019年7月15日向锐杰公司转账100000元、77400元,备注为“游泳室工程预付款”和“新生儿沐浴室”。
锐杰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光杰与浮梁妇幼中心游泳馆工作人员的电话录音(2019年9月份)显示,浮梁妇幼中心工作人员称,浮梁妇幼中心婴儿游泳洗浴室在2018年进行了搬迁扩建,升级为全玻璃房,同年7月份已经开业,因为7月份已经对外建卡,没有开业不会给别人建卡。浮梁妇幼中心分别于2018年8月、11月向锐杰公司购买游泳圈、游泳池胶袋、洗婴池胶袋等产品。
另,短信聊天记录显示,2018年6-8月份,锐杰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光杰及项目经理吴xx向浮梁妇幼中心法定代表人罗凯发送短信催收货款,其中吴xx于2019年6月25日向罗凯发送短信称“麻烦您验收下沐浴中心现在开了窗效果不错……”,罗凯于同月28日回复称“这两天已安排验收,款会汇出”,并于同年7月8日回复称“六月验收,七月排期付款,医院北迁资金比较紧张”。
本院认为,本案是合同纠纷,锐杰公司与浮梁妇幼中心签订的《购置项目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是锐杰公司是否依约如期交付涉案工程;二是浮梁妇幼中心逾期付款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关于焦点一,双方合同约定工程交付期为2018年3月27日前,锐杰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工程,亦无法证明在其主张的2018年5月8日交付,故锐杰公司未依约如期交付涉案工程。但关于浮梁妇幼中心在庭审中辩称锐杰公司项目经理吴xx在2019年6月底通过短信要求浮梁妇幼中心验收涉案工程,故涉案工程交付时间为2019年6月底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窗户整改并非涉案合同约定的服务范畴,亦未影响整体工程的投入使用,不能据此认定验收时间,故对于浮梁妇幼中心的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浮梁妇幼中心工作人员在电话录音中确认涉案工程已于2018年7月份投入使用,且浮梁妇幼中心于2018年8月、11月向锐杰公司购买游泳圈、游泳池胶袋、洗婴池胶袋等产品的行为亦进一步佐证该事实,因此,锐杰公司的举证对涉案工程于2018年7月已投入使用的待证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浮梁妇幼中心将涉案工程投入使用是对工程进行确认的行为表现,应视为以实际行为进行了验收,因双方均无法证明具体的验收时间,本院依法酌定2018年7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即2018年7月2日为涉案工程验收时间。因此,自完成验收距今已超过一年,根据合同的约定,涉案剩余工程款项的支付条件已经成就,锐杰公司主张浮梁妇幼中心支付剩余款项10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焦点二,根据上述分析,浮梁妇幼中心逾期支付合同款项,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因双方互存在违约行为,浮梁妇幼中心逾期付款,锐杰公司逾期交付涉案工程,涉案合同约定双方违约责任计算标准相同,故双方的违约责任所涉的违约期限可进行抵充。合同约定工程交付时间为2018年3月27日,锐杰公司延期96天交付,浮梁妇幼中心付款期为验收后七个工作日内即2018年7月10日前,相互抵充后,锐杰公司无需向浮梁妇幼中心支付逾期交付工程的违约金,浮梁妇幼中心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起算时间变为2018年10月16日。关于浮梁妇幼中心应承担的后续逾期付款违约金,在锐杰公司未能证明浮梁妇幼中心给其造成了巨大、客观、可预见的损失的情况下,参照可能产生的融资成本,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本院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认为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属于明显过高,本院依法调整为按照未付款项的日万分之六计付。剩余未付款项包含质保金13870元,根据合同约定,质保金于产品验收合格后一年内无息返还,因此,违约金应分段计算:以8613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6日起按照日万分之六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以1387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日起按照日万分之六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浮梁县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广州锐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项100000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浮梁县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广州锐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613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6日起按照日万分之六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以1387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日起按照日万分之六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广州锐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浮梁县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3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广州锐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533元,被告(反诉原告)浮梁县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负担99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833.1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浮梁县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负担。上述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受理费已分别由原告(反诉被告)广州锐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浮梁县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预交,同意对方径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莹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张吉静
书记员陈述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