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普县新泽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386某某自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泽普县新泽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1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1民初1386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自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富安镇凤凰池西路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泽普县新泽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泽普县工业园产业孵化园五期2号。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王**,女,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自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泽普县新泽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作出(2021)苏0981民初13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泽普县新泽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5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自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泽普县新泽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自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泽普县新泽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银行存款相关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泽普县新泽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银行存款500000元或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丽娟 书 记 员 姜 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