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1民初3637号
原告:***,男,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告:淄博洁宇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田庄镇胡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552245663T。
法定代表人:胡强。
原告***与被告淄博洁宇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