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麟(山东)智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麒麟(山东)智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山东和兴面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91民初4733号之一
原告:麒麟(山东)智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三庆世纪财富中心B座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QDWBB4J。
法定代表人:王廷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桂,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和兴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唐县姜店镇苦水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6706155805F。
法定代表人:郭景合。
原告麒麟(山东)智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和兴面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原告麒麟(山东)智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麒麟(山东)智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保全费1470元,由原告麒麟(山东)智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万立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