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麟(山东)智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麒麟(山东)智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002执378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9月4日出生,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麒麟(山东)智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威环劳人仲案字(2021)第381号仲裁裁决书确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工资款***元的义务。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予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工资款***元的义务,本案执行费***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威海市环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威环劳人仲案字(2021)第381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
二0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002执378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9月4日出生,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麒麟(山东)智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威环劳人仲案字(2021)第381号仲裁裁决书确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工资款***元的义务。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予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工资款***元的义务,本案执行费***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威海市环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威环劳人仲案字(2021)第381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
二0二一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