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5)鲁0191民初9652号
原告:麒麟(山东)智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实验区济南片区天辰路联合财富广场1号楼8层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肥城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潮泉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麒麟(山东)智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肥城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进行了审理。
麒麟(山东)智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74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人民币417.6元(以17400元为本金,自2023年7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总计人民币17817.6元;2、本案诉讼费用及因诉讼产生的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5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固定通过式液压翻板”销售合同,合同总价款人民币348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给付原告部分合同款项后,仍有余款人民币17400元没有给付原告。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给付,被告拒不给付。另外,根据合同约定,被告违约后,应承担由此产生的逾期利息、律师费、差旅费、误工费等,请求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肥城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12日前向原告麒麟(山东)智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支付14400元;
二、原告麒麟(山东)智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双方就本案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3元,由原告麒麟(山东)智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在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