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唱片(成都)有限公司

中国唱片(成都)有限公司、河南达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辖终4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唱片(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下街28号1栋1层4号。
法定代表人:孙彦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达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宏祥路28号新龙商务903室。
法定代表人:刘炫男,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唱片(成都)有限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5民初105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称,本案合同名为服务合同,但合同名称下已经注明合同内容主要为展位搭建施工,故本案实际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及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应当由项目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本案的实际施工地在安阳市××区,故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是服务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第十二届安阳航空运动文化旅游节服务合同》中约定: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出现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有权就该争议提交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本案原审原告即河南达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郭丽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