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703民初3707号
原告:***,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
被告:江门市长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广东省江门市东华一路**号长怡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门市长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6月19日以其与江门市长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还款协议,且江门市长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按协议内容支付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江门市长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对江门市长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门市长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05元,减半收取3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