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宏源工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宏源工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与某某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21民初860号
原告:某某省宏源工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40067745600X6
住所地:某某省鹤岗市兴安区33委11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某某,男,汉族。
被告:***,男,汉族。
原告某某省宏源工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某某省宏源工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省宏源工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省宏源工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92元,减半收取5096元,由原告某某省宏源工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鹏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高 军
书 记 员  冯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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