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621执431号
申请执行人:***,男,住X省X市X栋X单元X室。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宏源工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住所地:X省X市X区X委X组。法定代表人:李汉忠,居民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执行***与黑龙江省宏源工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移送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宪
审判员 曹春阳
审判员 徐景宏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