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21民初37号
原告:某某省某某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40067745600X6
住所地:某某省鹤岗市兴安区33委11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
被告:***,男,汉族。
原告某某省某某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诉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押金50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人工资586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拖欠款项558600元的资金占用利息,以5586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自2018年7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1月30日,利息为88817元,2022年12月1日起按年化10%计算利息;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1月18日签署了《煤矿托管生产安全协议》(案涉协议)根据案涉协议第一条约定,被告将位于陕西延长县XX镇的煤矿矿井现有的生产设施、设备、材料,工业区所有办公、生活设施全部交原告使用,每月按实际产量与原告结算,XX组XX队伍进行承包生产,生产前交押金200万元,双方签字协议生效,案涉协议第五条约定,前期准备工作零工,按每工200元计算,井下清理巷道、排水双方核定工作量及价格,清理完时被告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此外,第七条约定:被告负责协调地方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及周边关系,负责矿井主要证件的办理和换证。被告***作为案涉协议的实际履行方,在签署案涉协议后一直负责与原告对接,原告签署案涉协议后依约向被告***个人账户交付了押金,也派驻工人开展了前期准备工作,但由于被告未能依约完成案涉矿井主要证件手续的办理,导致案涉项目无法继续进行,并于2018年3月24日给工队结算工资停工,根据案涉协议第八条约定,因政策性因素造成一个月以上停产的,被告支付原告人员误工费每人每日100元,根据案涉协议第九条约定,由于一方严重违约造成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协议解除。被告自知自己已严重违约,经原告催要后,向原告返还了一部分押金,至今仍有50万元押金与58600元原告工人工资未清偿,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虽一再表示会尽快支付所欠款项,但一直未实际支付剩余款项。
本院在审理期间,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没有管辖权,***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经常居住地在山西省介休市,本案应当由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鹏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高 军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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