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宏源工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省宏源工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624民初4014号
原告:***,男,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丘县言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黑龙江省宏源工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33委1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40067745600X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宏源工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