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105执2855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英南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呼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宏源工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经与申请人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彭云生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郝国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