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宏业建设软件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宏业建设软件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73知民初456号 原告:四川省宏业建设软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399号1栋2**25层250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四川省宏业建设软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经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派调解组织就各方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经调解,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宏业建设软件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委派调解而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胡 宓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匀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