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知民初554号
原告:四川省宏业建设软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399号1栋2**25层25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兰,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省宏业建设软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宏业建设软件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宏业建设软件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省宏业建设软件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潘效国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