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宏业建设软件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73民初1243号
原告:四川省宏业建设软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399号1栋2**25层250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兰,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至***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郫县郫筒镇金花园1**2层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技术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四川省宏业建设软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业公司)与被告四川至***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宏业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宏业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宏业建设软件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四川省宏业建设软件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高瞳辉
审 判 员 宋 鹏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任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