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3知民初1150号
原告:四川省宏业建设软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399号1栋2**25层250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兰,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80年9月22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兴安镇城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四川省宏业建设软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经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派调解组织就涉案纠纷进行调解。经调解,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宏业建设软件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委派调解而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凌 崧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沈仕赟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