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304民初20963号
原告深圳市顺易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鹏盛社区八卦一路八卦岭工业区617栋7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4162117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江南路7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698830670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顺易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顺易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84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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