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顺易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顺易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304民初20963号 原告深圳市顺易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鹏盛社区八卦一路八卦岭工业区617栋7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4162117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江南路7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698830670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顺易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顺易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84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 琦 **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