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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某;某某;贵州黄平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黔2622执恢55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黄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黄平县新州镇。 法定代表人:宋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黄平县旧州镇。 被执行人:孙某,女,198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黄平县旧州镇。 被执行人:***,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黄平县旧州镇。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黄平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孙某、***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孙某、***履行(2023)黔2622民初104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孙某、***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在借款本金及截至2023年8月21日的利息、罚息,共计843700.62元、案件受理费6146.00元、申请执行费11050.00元以及2023年8月22日起产生的利息、罚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范围内,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孙某、***的存款(含银行、微信、支付宝),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扣押(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上述措施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若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到本院申请继续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