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1081民初798号
原告:扬州市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花园小区28号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
被告:**,女,195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第三人:扬州越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岔镇村村部北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扬州市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扬州越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8日立案。原告扬州市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市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市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扬州市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