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扬州市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1081民初566号 原告:扬州市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市花园小区28号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女,196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扬州市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扬州市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扬州市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