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宇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黑龙江省凯顿百森防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市宇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603民初34号
原告黑龙江省凯顿百森防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大庆市宇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要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黑龙江省凯顿百森防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市宇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黑龙江省凯顿百森防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黑龙江省凯顿百森防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