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唯美雅展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唯美雅展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正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生态产业园管理办公室补正笔误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113民初6164号
本院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二日对原告陕西唯美雅展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正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生态产业园管理办公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陕0113民初616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原民事判决书中第四页第一项的“一、被告陕西正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陕西唯美雅展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03080元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从2015年8月20日至2实际给付的逾期付款利息”补正为“一、被告陕西正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陕西唯美雅展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03080元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从2015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
审 判 长  兰 喆
审 判 员  陈 婷
代理审判员  张元平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林 怡
打印:相丽华校对:牟振甫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