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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唯美雅展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正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生态产业园管理办公室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陕0113民初6164号
原告:陕西唯美雅展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雁塔路南段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制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正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48号火炬大厦1幢109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生态产业园管理办公室,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尚稷路。
负责人:***,职务不详。
原告陕西唯美雅展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正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生态产业园管理办公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唯美雅展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陕西正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生态产业园管理办公室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5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对位于草滩生态园明光路沿线广告牌一标工程进行施工,合同总价款700000元,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被告以延期支票的方式支付140000元,工程整体施工完工后支付350000元,工程全部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支付175000元,剩余35000元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一年,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支付原告。后由于业主更改主电源接入口,增加费用93080元,被告于2014年9月28日进行了确认。现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完毕,被告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生态产业园管理办公室已实际使用近三年,但仍拖欠原告工程款未支付。现依法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陕西正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11080元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从2015年1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2、被告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生态产业园管理办公室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陕西正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其公司已经支付了290000元。按照合同约定原告需向其提供竣工清单及相关材料,其确认后向原告支付至350000元,但原告一直不提供相应资料,导致其公司不能及时向甲方提供竣工资料而未能验收且未付款;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虚假、瞒报施工,偷工减料,将电缆用的铜芯换成铝芯,投光灯数量少于合同数量等;原告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广告牌出现破损、投光灯不亮、松动、支架弯曲等质量问题,通知原告维修未果,其公司自行维修花费60000余元。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生态产业园管理办公室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9日,原告与被告陕西正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接“草滩生态产业园明光路广告牌面设立及广告牌画面安装”工程,合同总价款700000元,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被告以延期支票的方式支付140000元,工程整体施工完工后原告提供竣工清单及相关材料,经被告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350000元,工程全部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原告向被告提供竣工验收报告,被告收到报告后10日内组织相关人员验收,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175000元,剩余35000元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一年,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支付原告。后由于业主更改主电源接入口,增加费用93080元,被告于2014年9月28日进行了确认。2015年8月20日涉案工程经验收合格。被告已经支付工程款290000元。
另查明,原告当庭提交收款收据三份,证明合同外原告给被告安装电缆垫付费用5000元,原告代被告支付赔偿款3000元。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亦未提交其他证据加以证明。被告当庭未提交证明原告施工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
再查明,原告未提交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生态产业园管理办公室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生态产业园管理办公室并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上述事实,有《工程施工合同》、费用增加确认单、收款收据、照片、验收纪要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唯美雅展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正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予保护。关于原告的诉请,根据《工程施工合同》和费用增加确认单,可以确认工程款总计应为793080元,被告已经支付290000元,下欠的503080元应予支付。原告当庭陈述的合同外原告给被告安装电缆垫付费用5000元,原告代被告支付赔偿款3000元,虽然提交了收款收据,但因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亦未提交其他证据加以证明,故该两项证据不足,不予确认。关于被告陕西正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答辩意见,因涉案工程已经通过竣工验收,故已经具备了付款条件,且质保期已过,被告理应付款;被告辩称的质量问题,因当庭未提交证明原告施工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诉请的利息应从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原告请求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生态产业园管理办公室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因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生态产业园管理办公室并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正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陕西唯美雅展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03080元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从2015年8月20日至2实际给付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陕西唯美雅展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予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金钱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466元,由原告陕西唯美雅展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466元,被告陕西正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9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打印:***校对:***2017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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