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江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与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哈尔滨市呼兰区房屋拆迁事务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111民初1006号
原告:**,男,194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告: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于忠秋,职务:主任。
被告:哈尔滨市呼兰区房屋拆迁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崔国忠,职务:主任。
被告:黑龙江省大江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志江,职务: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哈尔滨市呼兰区房屋拆迁事务所、黑龙江省大江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56元,因原告变更诉讼,退回原告案件受理费12206元,剩余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松柏
人民陪审员  曹丽霞
人民陪审员  卫沙沙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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