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江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大江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111执906号
申请执行人:***,女,10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大江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水利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本院依据(2016)黑0111民初255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与黑龙江省大江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85,102.0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大江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进行核查,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大江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黑0111民初255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迪
审判员姜龙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