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73知民初420号
申请人:挪威船级社(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PERASKELAND,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丽莉,广东安华理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绣坤,广东安华理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惠尔凯博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徐胜。
原告挪威船级社(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惠尔凯博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作出(2021)沪73知民初420号民事裁定,保全被申请人深圳市惠尔凯博海洋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30,080元或等值财产。2021年5月21日,原告挪威船级社(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挪威船级社(中国)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惠尔凯博海洋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何 渊
审 判 员 陈瑶瑶
人民陪审员 石明清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 助理 刘 乐
书 记 员 刘 乐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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