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5民初12915号
原告:深圳市惠尔凯博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太子路18号海景广场五楼C-1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7618806L。
法定代表人:徐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詹婷,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雷亚利,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3年7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代理人:林俊男,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惠尔凯博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深圳市惠尔凯博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28.56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64.2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 璐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梁玮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