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06民初8505号
原告:广州库玛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磨碟沙大街118号第29栋二层自编209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迪、徐杰,北京市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景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苏街111号412室。
法定代表人:郝煜。
原告广州库玛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景隆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广州库玛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库玛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库玛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9元,由原告广州库玛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王丽娜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汉东
书 记 员 张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