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库玛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广州库玛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佛山市禹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4271号
申请人:广州库玛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南路一街一巷9号二楼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6935673243。
法定代表人:李新。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11-115单号23楼A、B、C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78412558D。
负责人:苏建铭。
被申请人:佛山市禹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新城大道北3号嘉平雅苑1座118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53851H19。
法定代表人:杨金刚。
申请人广州库玛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禹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341908.26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禹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1908.2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健钊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伟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