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库玛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广州库玛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福建平潭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28民初3968号 原告:广州库玛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南路一街一巷9号二楼201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世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珂,广东世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融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后洲街道玉环路10号中亭街改造利生苑1#5层01-9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湖畔新村2座8号1-2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平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长兴路8号融信澜宸3#楼1层-B。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库玛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融鹏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有限公司、福建平潭**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后,广州库玛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库玛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库玛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37元,减半收取计3968.5元,由广州库玛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捷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