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执2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茂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庙桥街桥西。
法定代表人:曹浩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俊杰,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华,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州市***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惠路7号。
法定代表人:张先平,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茂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市***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常州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的2020常仲裁字第007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常州市***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江苏茂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执行。2021年3月31日,本院根据江苏茂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作出(2021)苏04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常州市***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当日作出(2021)苏04破2号决定书,依法指定江苏国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等为常州市***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并指定了相关的管理人负责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孔裕华
审 判 员 赵德升
审 判 员 范之昕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一愚
书 记 员 郭靓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