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财保9号
申请人:江苏茂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庙桥街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871985857。
法定代表人:曹浩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官俊杰,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季华,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市***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惠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5925641676。
法定代表人:张先平。
申请人江苏茂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常州市***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5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1750万元。2020年3月9日,常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茂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茂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刘晓琴
审判员 丁 飞
审判员 刘 蕾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金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