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茂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茂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博聪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财保9号

申请人:江苏茂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庙桥街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871985857。

法定代表人:曹浩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官俊杰,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季华,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市***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惠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5925641676。

法定代表人:张先平。

申请人江苏茂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常州市***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5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1750万元。2020年3月9日,常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茂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茂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刘晓琴

审判员  丁 飞

审判员  刘 蕾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金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