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晟琳建筑有限公司

威海泓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威海市晟琳建筑有限公司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091民初1429号
原告:威海泓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渔港路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776327801B。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威海市晟琳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黄家沟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100022801205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威海泓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晟琳建筑有限公司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泓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元,由原告威海泓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