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晟琳建筑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东海华庆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与被告山东威高集团医用高分子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某某、威海市晟琳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上海东海华庆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与被告山东威高集团医用高分子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威海市晟琳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4-28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威高民初字第209号
原告上海东海华庆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温泉镇柳林东街219-1号。
负责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山东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威高集团医用高分子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世昌大道3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威高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第三人***。
第三人威海市晟琳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黄家沟22号。
法定代表人**之,总经理。
原告上海东海华庆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与被告山东威高集团医用高分子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威海市晟琳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东海华庆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