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晟琳建筑有限公司

连某某与威海市晟琳建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092民初1179号
原告:连**(公民身份号码370633196905246728)。
被告:威海市晟琳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路26号。
法定代表人:**之。
本院受理原告连**与被告威海市晟琳建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鞠鸿钧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连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