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2007年11月9日受理的原告烟台昌盛源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晟琳建筑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7年12月1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昌盛源水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烟台昌盛源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3元,由原告烟台昌盛源水泥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杨霞******
审判员邹艳******
代理审判员*********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