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晟琳建筑有限公司

烟台昌盛源水泥有限公司与威海市晟琳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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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芝民二初字第1078号******
原告烟台昌盛源水泥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9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向左钰,烟台昌盛源水泥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路丽梅,山东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市晟琳建筑有限公司,地址威海市高技区黄家沟22号。******
法定代表人**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繁荣,威海市晟琳建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2007年11月9日受理的原告烟台昌盛源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晟琳建筑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7年12月1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昌盛源水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烟台昌盛源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3元,由原告烟台昌盛源水泥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杨霞******
审判员邹艳******
代理审判员*********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