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龙煤地质勘探有限公司

***与黑龙江龙煤地质勘探有限公司鹤岗地质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406民初316号
原告:***,女,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
被告:黑龙江龙煤地质勘探有限公司鹤岗地质队,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世杰,职务:队长。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龙煤地质勘探有限公司鹤岗地质队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2019年3月27日,原告***以暂不要求法院确认劳动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秦玉山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