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403民初776号
本院于2022年7月8日对原告辛礼省与被告鹤岗市喜步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黑龙江龙煤地质勘探有限公司鹤岗地质队劳动争议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黑0403民初776号民事判决第七页,判项二“鹤岗市喜步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辛礼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3,168元、住院期间护理费714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29,886.64元、工伤保险未报销的医疗费30,626.30元,共计83,680.94元,扣除辛礼省应当予以返还的39,232.20元,鹤岗市喜步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还应当支付辛礼省44,448.74元”应补正为“鹤岗市喜步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辛礼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3,168元、住院期间护理费714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29,886.64元、工伤保险未报销的医疗费30,626.30元,共计90,820.94元,扣除辛礼省应当予以返还的39,232.20元,鹤岗市喜步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还应当支付辛礼省51,588.74元”。
审判员 郭 靖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