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鼎盛创艺模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河南康宁特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鼎盛创艺模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鼎盛创艺模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83民初6353号
原告河南康宁特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鼎盛创艺模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鼎盛创艺模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河南康宁特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康宁特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