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92民初2845号
原告:威海运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区崮山路**。
法定代表人:尹连红,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威海德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大水泊镇驻地iv>
法定代表人:李纪丰,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威海运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德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2020年11月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威海运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威海运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毕兴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胡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