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运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运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威海特乙甲全球家居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0民终3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威海运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路-565-2号。
法定代表人:尹连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海娜,山东千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世卓,山东千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特乙甲全球家居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世昌大道270号高新城市广场266-8-2号。
法定代表人:汪传方,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威海运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威海特乙甲全球家居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乙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1091民初2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运光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支持运光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特乙甲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因特乙甲公司欠付运光公司工程款,运光公司曾向一审法院提起(2019)鲁1091民初664号案件(以下简称664号案),请求判令特乙甲公司支付工程款7560223元及违约金,并确认“运光公司对世昌大道270-2号工程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特乙甲公司仅主张保修金付款期限未到,未就优先权提出异议,一审法院在664号案件中判决确认“运光公司对世昌大道270-2号工程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权”,该案亦经威海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0民终620号民事判决认定“运光公司作为承包人有权在承接工程价款范围内就工程拍卖价款优先受偿。就应付工程款之时间的争议双方于本案中方才解决,且一审认定的最后一笔工程款的应付日期亦晚于本案立案日期,故运光公司有权主张工程优先权”。该案亦经省法院(2020)鲁民申9795号民事裁定,认定“案涉应付工程款之日系在特乙甲公司违约情况下的司法认定,但由于特乙甲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并以工程未竣工验收及交付、未开具发票等种种理由主张尚未达到付款条件,在此情形下,不宜认定建设工程优先权超过行使期限,特乙甲公司关于应分期计算工程优先权的理由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644号判决生效后,一审法院于2020年8月受理了运光公司“确认运光公司对位于世昌大道270-2号工程变卖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执行申请。所以,在664号案已经判决确认运光公司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权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不应以从保修金应付款日2020年5月23日至运光公司起诉日已超过6个月为由驳回运光公司保修金工程款优先权的诉请。2.644号案已经依法裁决运光公司在承建工程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就包含7560223元和本案555801元保修金,整个工程理应一起享有优先权,工程优先权不可分期、分割认定。运光公司自2019年提起644号案件起诉开始,在一审、二审、再审过程中多次主张、论述整个工程(包含保修金)的优先权,属于运光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特乙甲公司主张优先权的合法形式,且工程价款优先权旨在保护承包人付出的劳力等得到补偿,认定保修金工程款优先权更有利于保护施工人权益,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3.即便本案保修金工程款优先权需要另计算优先权起算期间,也应从省法院于2020年12月作出驳回特乙甲公司再审申请裁定时起算,至《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实施时尚不足6个月,应适用18个月优先受偿权期间的规定,自本案2021年11月起诉未超过18个月除斥期间。4.案涉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为日千分之三,故本案违约金应以555801元为基数,2020年5月23日至2020年8月20日的违约金应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1日至实际付款日按照LPR的4倍计算。
特乙甲公司未予答辩。
运光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特乙甲公司支付运光公司工程保修金555801.2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0年5月23日至2020年8月20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LPR的四倍计算);2.判令特乙甲公司在运光公司欠付案涉款项范围内对案涉工程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由特乙甲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运光公司系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企业,资质有效期至2021年1月15日。2017年7月28日,运光公司与特乙甲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运光公司承揽特乙甲公司高新?欧乐坊C1#幕墙施工工程,约定工期为2017年8月5日至2017年10月4日。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总造价9250054.80元,工程量按实调整(包括设计变更及签证);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特乙甲公司驻工地代表梁凯。工程款的结算和支付方式约定:在通过工程单项验收并办理工程交接手续后,双方进行工程结算,工程施工期间,如合同外发生增减项目,增减项目以签证为准;特乙甲公司收到运光公司递交的竣工结算上报资料50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的,视为认可运光公司报送的结算价格;结算审核完毕后,双方签署《竣工结算单》,工程总价为按照确定的合同价款及其调整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款项的调整后的总和;支付方式约定铝型材进场付款100万、玻璃进场付款100万、张拉膜进场付款100万元、施工期间总付款300万元,施工完成后一个月内特乙甲公司支付至已完成的60%、验收合格后一年内支付至总造价的95%、余5%的保修金自验收之日起两年后两月内分期结清,本工程免费保修期为二年;特乙甲公司在两年保修期满后,扣除应扣款后支付给运光公司,保修期自工程竣工双方在移交书上签字之日起计算;运光公司办理每次付款前,需向特乙甲公司提供指定账户合法有效发票,特乙甲公司在收到运光公司完整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运光公司支付当期工程款。工程验收和移交约定:竣工验收(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运光公司提前15天提供完整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质量保修书,监理认为符合条件后组织特乙甲公司、监理、物业管理公司初步验收,逾期不组织验收的,视为运光公司施工合格;初验合格后,特乙甲公司与有关部门联系确定验收日期,组织有设计单位、监理、政府有关部门、特乙甲公司、运光公司参加的竣工验收;特乙甲公司应在竣工验收后5天内提出整改意见等;工程竣工验收后,特乙甲公司方可使用,工程未经验收,特乙甲公司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产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特乙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约定,特乙甲公司无合理理由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特乙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运光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误的工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特乙甲公司不能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每逾期一日,应当按当期应付款的3‰支付违约金。
2017年11月28日,运光公司与特乙甲公司签订《高新?欧乐坊C1#幕墙工程补充协议》,约定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镂空外墙膜幕墙变更为菱形幕墙,工期要求以补充协议签订后50日内菱形幕墙达到可拆除脚手架,菱形幕墙脚手架拆除后10日内完成剩余工程,合同价款为:菱形幕墙单价为800元/平方米,付款方式为增加铝单板到工地特乙甲公司再支付100万元,其他条款执行原合同。
案涉工程施工号为“高新?欧乐坊C1号”,现登记号为世昌大道270-2号。运光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以特乙甲公司、威海高新置业有限公司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特乙甲公司、威海高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560223.28元及自2019年2月27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判令运光公司对案涉工程变卖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特乙甲公司、威海高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本案保全费及诉责险保费。该案案号为(2019)鲁1091民初644号。该案生效判决认定运光公司施工的工程款为11116024.50元,案涉工程于2018年3月22日完工交付特乙甲公司,2018年3月22日系特乙甲公司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此日期为竣工日期,特乙甲公司应承担向运光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责任,运光公司对位于世昌大道270-2号的案涉工程变卖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运光公司系有幕墙施工资质企业,双方就案涉工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高新?欧乐坊C1#幕墙工程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运光公司已经完成施工,该工程的保修期为二年,案涉工程于2018年3月22日完工交付特乙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工程保修金为工程总造价的5%即555801.23(11116024.50元*5%)元,工程保修期已于2020年3月22日届满,特乙甲公司应于工程验收之日起两年后的两月内即2020年5月22日前将工程保修金555801.23元支付给运光公司,现运光公司起诉要求特乙甲公司支付工程保修金555801.23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予以支持。特乙甲公司迟延履行付款义务,应赔偿由此给运光公司造成的损失,运光公司有权要求特乙甲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但运光公司要求按照年利率24%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明显过高,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逾期付款违约金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故特乙甲公司应以555801.23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关于运光公司主张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工程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的资金。工程保修金属于工程款中的一部分,运光公司可就工程保修金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属于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且运光公司就本案工程保修金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已远超法定六个月期间,对于运光公司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特乙甲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一、威海特乙甲全球家居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威海运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保修金555801.23元,并以555801.23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二、驳回威海运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就案涉款项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79元,由威海特乙甲全球家居广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特乙甲公司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运光公司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一审法院664号案判决、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620号判决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9795号裁定,拟证实经生效法律文书最终认定案涉应付工程款系在特乙甲公司违约情况下的司法认定,由于特乙甲公司不予认可,并以工程未竣工验收及交付未开具发票等主张未达付款条件,故不予认定建设工程优先权超过行使期间,特乙甲公司关于应分期计算工程优先权的理由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认定案涉工程优先受偿权尚未超过法定期间;证据2.运光公司执行申请书一份,拟证实运光公司已经向执行法院就包含本案保修金在内的争议工程优先权申请强制执行,并申请调取一审法院664号案件的执行案卷及录音录像资料,在该案执行过程当中,运光公司主张过包含本案保修金在内的所有工程款优先权,特乙甲公司也确认过该优先权。特乙甲公司对此未发表质证意见。
经审查,一审法院664号判决、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620号判决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9795号裁定系生效法律文书,本院对文书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运光公司拟证明的内容结合其他案件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法院将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据此,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成立需要以工程债权未获满足为前提,约定的工程款给付时间未到,发包人有拒绝给付的权利,承包人无权行使优先受偿权。本案中,运光公司主张的工程保修金给付期限于2020年5月22日始届满,特乙甲公司逾期未付,运光公司自此始有权就工程保修金主张行使优先受偿权,且运光公司主张优先受偿权亦受法定行使期限的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运光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就工程保修金提起本案诉讼并主张优先受偿权,明显超过了六个月除斥期间,一审据此驳回运光公司就工程保修金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运光公司有关于2019年3月11日在另案中就7560223.28元工程款提起诉讼时已就工程保修金主张优先受偿权,于法无据,亦与其在本案中再次就工程保修金优先受偿权提出诉请的行为相矛盾,故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运光公司另主张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上述工程款案件于2020年12月作出驳回特乙甲公司再审申请裁定时起算本案工程保修金优先受偿权,亦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至于逾期支付工程保修金的违约金给付比例问题,一审法院在认为运光公司主张按照利率24%计算明显过高的情况下,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法调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属酌定范畴,运光公司在未提交证据证实逾期付款损失明显高于一审认定计付标准的情况下,有关2020年5月23日至2020年8月20日期间计付比例应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主张,理据不当,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威海运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威海运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 芳
审判员 潘 慧
审判员 郭林涛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于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