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运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运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利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92执898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运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连红,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威海利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纪丰,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1092民初27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78900.14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
1、向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令、诚信诉讼提示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
2、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信息等,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调查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被执行人名下有1不动产,本院轮候查封。
4、对被执行人的负责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因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羁押,故未对其采取拘留措施。
综上,本院再未查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存款、动产、不动产等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额为78900.14元及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朝阳
人民陪审员  鞠鸿钧
人民陪审员  徐海良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李凤玲
书 记 员  黄志宏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92执898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运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连红,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威海利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纪丰,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1092民初27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78900.14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
1、向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令、诚信诉讼提示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
2、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信息等,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调查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被执行人名下有1不动产,本院轮候查封。
4、对被执行人的负责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因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羁押,故未对其采取拘留措施。
综上,本院再未查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存款、动产、不动产等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额为78900.14元及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朝阳
人民陪审员  鞠鸿钧
人民陪审员  徐海良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李凤玲
书 记 员  黄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