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运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运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92民初2789号

原告:威海运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路。

法定代表人:尹连红,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世卓、孙娜,山东千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9年3月16日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

第三人:威海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光明路。

法定代表人:江卫东,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威海运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威海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2020年11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威海运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67元、保全费1120元,由威海运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毕兴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