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92民初2789号
原告:威海运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路。
法定代表人:尹连红,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世卓、孙娜,山东千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9年3月16日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
第三人:威海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光明路。
法定代表人:江卫东,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威海运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威海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2020年11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威海运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67元、保全费1120元,由威海运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毕兴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雅楠